(2016)内0105执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云峰申请执行贺美祥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贺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895号申请执行人云峰,男。被执行人贺美祥,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美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05执00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苑晓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