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超、丁国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超,丁国朝,丁战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281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登封市农村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法人代表:杨红卫,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雷,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英超,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丁国朝,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告丁战锋,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超、丁国朝、丁战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刘英超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