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苹与被执行人刘振东、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苹,刘振东,姜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罗苹被执行人刘振东被执行人姜海洋申请执行人罗苹与被执行人刘振东、姜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