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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7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安徽省临泉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公安局职工。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金昌镍都大厦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位于本区金盛华城及地下室归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所有,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金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某某、李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区金盛华城及地下室过户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本区金盛华城及地下室办理变更登记事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