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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单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单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46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两办主任,住第九师。被告单某,女,汉族,1938年10月12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退休职工,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中国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员工,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医生,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单某、张���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