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单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单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46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两办主任,住第九师。被告单某,女,汉族,1938年10月12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退休职工,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中国银行石河子市分行员工,住石河子市。被告张某丙,女,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兵团第九师医院医生,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单某、张���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