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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景洲、杨官远、杨玉芳、滕学刚、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景洲,莱州市,杨官远,杨玉芳,滕学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76-3号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董事长。被告杨景洲,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杨官远,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杨玉芳,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被告滕学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经营者于传章,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景洲、杨官远、杨玉芳、滕学刚、莱州市郭家店镇惠晶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杨景洲、杨官远在山东朱旺港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各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景洲、杨官远在山东朱旺港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各10万元,冻结期间,被告杨景洲、杨官远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汉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