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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俊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俊荣,王玲玲,郑耀洁,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俊荣,王玲玲,郑耀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5559-0),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新区C区华峰专家楼。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高俊荣,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郑耀洁,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俊荣、王玲玲、郑耀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俊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90066.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1.4%计算,扣减原告已收的9440元履约保证金);若被执行人高俊荣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第一项债权有权以登记为被执行人高俊荣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捷豹XJ1999CC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二顺位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王玲玲、郑耀洁对被执行人高俊荣上述第一项的债务在申请执行人实现上述第二项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高俊荣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高俊荣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高俊荣名下有两辆车辆牌号分别为浙C×××××车辆、浙C×××××捷豹牌车辆(已布控),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但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高俊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进行布控。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7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