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陈新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陈新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被告陈新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陈新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