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19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88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借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借款本金28800元,酌情计息907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自愿放弃,共合计3087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当庭兑现5000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7月10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60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申请人执行人丁某某已领取部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