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更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娄仃仃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仃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266号罪犯娄仃仃。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娄仃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娄仃仃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苏��三终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娄仃仃量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5月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5月18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娄仃仃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娄仃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认罪伏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娄仃仃于2014年3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响,真诚悔罪。罪犯娄仃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2015年3月、2015年10月二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娄仃仃的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娄仃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娄仃仃的刑罚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查华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益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珏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