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秀青、王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秀青,王俊,马朝坤,王荣,黄献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617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马秀青,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俊,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朝坤,男,汉族,农民。被告王荣,男,汉族,农民。被告黄献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秀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书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