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建申请执行宋晓欢、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刘建与被执行人宋晓欢,宋晓欢,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宋晓欢。被执行人李海燕。申请执行人刘建与被执行人宋晓欢,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宋晓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栋X层X号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系轮后查封且有抵押,故暂无法处置。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跃成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