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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彦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彦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47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丹丹,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彦高,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闫宪魁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