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臣玉与被执行人杨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臣玉,杨春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臣玉,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被执行人杨春和,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大四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刘臣玉与被执行人杨春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