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邬治国、宗世保与吴旗长征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治国,宗世保,吴旗长征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邬治国。申请执行人宗世保。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本院在执行邬治国、宗世保与吴旗长征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邬治国、宗世保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并于2016年4月1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给付申请执行人邬治国、宗世保欠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4日起以年利率21.24%(5.31%×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月团下落不明,吴旗长征中学现已停止办学,该学校无人驻守,故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吴旗长征中学房屋产权证号为3330、5800、33**,但已全部抵押贷款。经查吴旗长征中学属于吴起县燕山台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现正在征迁准备阶段。申请执行人邬治国、宗世保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旗长征中学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刘月团的具体住址。征得申请执行人邬治国、宗世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