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陈亦峰、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陈亦峰,赵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32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系该分行行长。被告:陈亦峰。被告:赵燕。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亦峰、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3175元,财产保全费2203元,合计人民币537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