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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陈亦峰、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陈亦峰,赵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32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负责人:王黎红,系该分行行长。被告:陈亦峰。被告:赵燕。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亦峰、赵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3175元,财产保全费2203元,合计人民币537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