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付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某。被执行人崔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崔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偿还购车款人民币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某某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购车款80000元,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薛某某承担。申请人执行人薛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自愿放弃对案件受理费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