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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与被告奉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奉亚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9号之一原告陈强,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奉亚琪,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奉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以其收到被告返还的现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