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与被告奉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奉亚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19号之一原告陈强,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奉亚琪,女,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奉亚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强以其收到被告返还的现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强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