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周旺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60号被执行人周旺,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攀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周旺没收财产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手段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有关周旺没收财产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