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建忠与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忠,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吉阳区东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0271行初154号 原告林建忠,男,汉族,1959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5903302938),住海南省三亚市前进巷15号。 委托代理人陈太真,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迎宾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勇,局长。 第三人吉阳区东岸村民委员会,住址三亚市吉阳区东岸村。 负责人林尤兴,该村书记。 原告林建忠诉被告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第三人吉阳区东岸村民委员会行政强制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忠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忠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涉案争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建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柴华 审判员 蔡智勇 审判员 史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闻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