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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嵩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嵩,皮雪梅,吴文娟,吴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11号之二申请人姜嵩,女,38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49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2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2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2015年11月15日,吴四清因突发疾病过世,其妻子为皮雪梅,子女为吴文娟和吴文龙,吴四清的财产由其继承人享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吴四清所有的位于樟树市沿江北路*幢1、1A、2、2A、3、3A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