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金山与贺喜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贺喜格图,呼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88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喜格图,地址坤都镇乃林查布嘎查。被执行人呼达古拉,地址坤都镇乃林查布嘎查。张金山与贺喜格图、呼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16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喜格图、呼达古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喜格图、呼达古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金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喜格图、呼达古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金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都楞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