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姜欢与王晶晶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欢,王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姜欢与被执行人王晶晶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鞠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