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白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张某,白某,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741号原告边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阴塔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被告白某,女,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被告姬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白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