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白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张某,白某,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1741号原告边某,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阴塔村。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被告白某,女,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被告姬某,男,汉族,住府谷县木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白某、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