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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红十字会医院与李学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进,聊城市东昌府区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进,男,汉族,下岗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南路。法定代表人:张为民,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学进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6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国丰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刁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