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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洪文与张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文,张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文被执行人:张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文与被执行人张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开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洪文欠款5.34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灵璧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