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商)初字第4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秀平诉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44590号原告刘秀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楼办公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元今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霞,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秀平与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时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福利、张金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平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存,被告今时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秀平起诉称:因生活需要,刘秀平于2015年6月在今时联公司购买了6袋IBP牌切片牛仔骨,合计支付价款1446元。因烹熟食用后有心慌的感觉,遂怀疑此牛仔骨中含有瘦肉精。刘秀萍于2015年10月29日将其中一袋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该处收取了1100元的检测费。二十天后,刘秀平拿到的检测报告显示该牛仔骨中含有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一种)。近年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直将美国产的未剔骨牛肉列为禁止进口的动物产品。今时联公司却公然销售包装袋上印有US字样的IBP(美国牛肉企业,世界500强之一)牌牛仔骨,且该产品包装袋无中文,故今时联公司应明知该产品是未经检验检疫、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故刘秀平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1、今时联公司退还购物款1446元;2、今时联公司赔偿刘秀平14460元;3、今时联公司承担检测费1100元;4、今时联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今时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刘秀平送检时已距离购买日期相隔4个月之久,刘秀平故意将过期的牛仔骨送检,主观恶意,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其主张请求的依据。另外,刘秀平应妥善保管牛仔骨,若刘秀平未妥善保管故意待牛仔骨过期后送检,则检测结果不具有客观性,今时联公司不认可检测结果。原告刘秀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检测报告,证明今时联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要求;证据2、名单,证明我国对于美国的牛肉是禁止进口的;证据3、刷卡存根(2张)、小票(2张)、光盘、实物,证明刘秀平从今时联公司购买的过程。今时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本院对刘秀平提交的证据1至3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关联性,本院在下文中予以论述。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刘秀平先后于2015年6月3日、6月6日在今时联公司处购买了共计6袋“IPB”牌牛仔骨,共计1446元。庭审中,刘秀平提交其2015年10月29日将其中一袋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经查,检测报告显示该牛仔骨含有莱克多巴胺。另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后附有“瘦肉精”品种目录,其中包含莱克多巴胺。再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上不包含美国生产的牛肉类产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秀平与今时联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刘秀平在今时联公司购买商品,今时联公司向刘秀平出具购物小票、开具发票等行为,可以证明刘秀平与今时联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对于刘秀平要求今时联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虽今时联公司辩称对检测报告不认可、被检测的牛肉可能保管不善、过期,但今时联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且检测结果含有的物质是食品添加剂,与产品是否过期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今时联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刘秀平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中含有莱克多巴胺的意见予以采信。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上不包含美国生产的牛肉类产品,故今时联公司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美国生产的牛肉类产品,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刘秀平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秀平要求今时联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检测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货款及检测费系因今时联公司销售违法食品给刘秀平造成的损失,今时联公司应予以赔偿。故本院对于刘秀平提出的要求今时联公司退还货款1446元及支付检测费1100元的诉讼清洁球,予以支持。今时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秀平货款一千四百四十六元;二、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秀平赔偿金一万四千四百六十元;三、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秀平检测费一千一百元。如果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六元(原告刘秀平已预交一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今时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晓宇人民陪审员 董福利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