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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秀臣与李丽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臣,李丽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441号原告张秀臣,男,汉族。被告李丽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臣诉被告李丽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原告张秀臣负担。审判员  李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冯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