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秀臣与李丽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臣,李丽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2民初441号原告张秀臣,男,汉族。被告李丽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臣诉被告李丽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8元,由原告张秀臣负担。审判员 李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冯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