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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庆春与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庆春,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马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武庆春,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医生,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马严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严芳,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回族,某公司经理,住阿克苏市。申请执行人武庆春与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马严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终民一终第2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马严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庆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03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亿家益商贸有限公司、马严芳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终民一终第2X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5)阿终民一终第2X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涛审判员  马亮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程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