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双荣与王成家、王连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荣,王成家,王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荣,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馆陶县。被执行人:王成家,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王连庆,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王双荣与被执行人王成家、王连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馆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成家、王连庆给付原告王双荣饲料款6205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3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廷利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孟曙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