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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飞云与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云,贾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06号申请执行人刘飞云,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明田,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飞云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贾明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飞云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7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450元及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