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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宗清英与被告宋亚芝、杨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宗清英,杨树彬,宋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837号原告王福,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宗清英,女,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福,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宗清英的丈夫。被告杨树彬,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亚芝,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福、宗清英与被告杨树彬、宋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玉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被告杨树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亚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杨树彬因做生意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利息2分。借款时被告言明尽快还款,可在原告用款,催要该款时,被告却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41000元(自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扣除已还利息7000元)。被告杨树彬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宋亚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杨树彬因做生意向二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二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条:今借王福和宗清英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期2012年5月1日到2013年5月1日、月息2分,用家里的所有房产作底押,借款人杨树彬”。期间,被告杨树彬已偿还利息7000元。另查明,被告杨树彬与被告宋亚芝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离婚。2016年5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41000元(自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扣除已还利息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枚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认为,杨树彬借二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杨树彬出具的借条一枚在卷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杨树彬在与被告宋亚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用于生意,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二原告与被告杨树彬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50000元及剩余利息41000元(自2012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扣除了已还利息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睿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