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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立杰与被申请人王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立杰,王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28号申请人成立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王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成立杰与被申请人王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研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告王宏在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份及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壮旺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以及该公司选厂的全部设备;2、将被告王宏在中国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冻结至200万元为止,查封被告王宏位于隆化镇振兴小区3号楼3单元3楼东的房屋一处。经审查,申请人成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了(2016)冀0825民初字199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将(2016)冀0825民初字1990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字199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