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行终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喻雄诉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462号上诉人喻雄,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翁富雨,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喻雄因诉邛崃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喻雄上诉称,邛崃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邛土整理〔2013〕2号《关于邛崃市“4.20”芦山地震后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能单独提出,只能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邛崃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邛土整理〔2013〕2号《关于邛崃市“4.20”芦山地震后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直接对喻雄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喻雄起诉请求确认邛崃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邛土整理〔2013〕2号《关于邛崃市“4.20”芦山地震后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违法,并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喻雄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喻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红代理审判员 葛 庆代理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