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占海与查干呼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海,查干呼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83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海,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查干呼享,女,蒙古族,1940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占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查干呼享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6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