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宋诗新与蔡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诗新,蔡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宋诗新,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春龙,男,1991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诗新申请执行蔡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蔡春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超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