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9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阿格果打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格果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319号罪犯阿格果打,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格果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二○一五年二月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格果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格果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财产刑全额履行完毕已用于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格果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格果打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