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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安徽天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安徽天久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张德苗,葛毓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潜山县。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天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苗,私营业主。被执行人:葛毓竺,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址同上,系张德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天久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虎博服饰有限公司、张德苗、葛毓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他案中被查封,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守源审判员  徐为民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