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9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立果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立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544号罪犯李立果,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果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立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立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主犯、数罪并罚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立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立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