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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6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与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613-4号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李祠村,组织机构代码L4583638-1。经营者:刘香权。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901,组织机构代码028524635-9。法定代表人:邓化亭。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财产保全费2405元,合计5882元,由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王 林二○二○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