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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俊华诉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华,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6行初25号原告王俊华,女,满族,生于1955年。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淅川县健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士清,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李振华,该局副局长。原告王俊华诉被告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俊华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万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