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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苏旦、白金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苏旦,白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被执行人何苏旦,男,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白金花,女,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苏旦、白金花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苏旦、白金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苏旦、白金花给付购房款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苏旦、白金花于2016年6月10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右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阳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款200万元已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