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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幸运才与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运才,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1260号原告:幸运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新林,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六安市人民路徽商小区22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传滨,该公司总经理。在审理原告幸运才诉被告六安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原告幸运才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运才撤诉。审 判 长 杨 俊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人民陪审员 张昌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