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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高贤与上海方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高贤,上海方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胡高贤,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上海方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高贤诉被告上海方实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高贤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高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高贤撤回对被告上海方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胡高贤负担。审 判 长  朱天友审 判 员  金楚才人民陪审员  周中磊二〇一六��六月××日书 记 员  杨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