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褚胜娃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胜娃,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褚胜娃,男。委托代理人:皇甫丽利、丁娟,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褚胜娃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胜娃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甫丽利、丁娟,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胜娃诉称:2007年8月11日,被告与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补偿合同》,总共征地面积90.73亩,原告的2.77亩承包地也包括在其中。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及其他村民均认为土地租金过低,不同意拆迁。被告当时承诺,若在五年期满仍不能办理征地手续,每推迟一年,按每亩一万元给付补偿金。五年期满后,被告并没有给付土地补偿金。直至2015年2月份原告才拿到土地补偿金,但一直没有支付违约金。由于征地时原告土地上建有35间商品房,直接造成原告租金损失430000元之多,远远大于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综上,原告因征地失去了土地,现被告承诺给原告的违约金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至129000元(造成损失的30%)。原告褚胜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补偿合同,拟证明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补偿合同的乙方是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亩10000元补偿;3、运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结合被告提交的2014第0103号统征土地协议,拟证明村委会发放补偿款的时间迟延,被告已违约且未给付违约金;4、合作协议及收款收据,拟证明原告每年每间房屋租金损失5000元。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质证意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几份证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承包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起诉状称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对证据2,合同的主体是运城市建设局与被告所签,原告不是合同主体,无权依照这份合同主张增加违约金。原告提出的违约赔偿和租金损失,没有提供任何事实依据,违约赔偿依据的是合同,但是这份合同并不是原告与被告所签。35间房与租金没有证据,即使有也是间接损失,无权请求赔偿,即便要求调整也应该起诉城建局,不应该起诉村委会。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是合同纠纷,因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无权要求依照合同主张合同违约金。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用地补偿合同,拟证明原告不是合同主体,无权依照合同要求赔偿;2、2014第0103号统征土地协议,拟证明征用的土地每亩地按85000元已赔偿;3、北城办西留村的领取补偿款的单据,拟证明土地统征后,原告在2007年12月5日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从2007年至起诉前原告都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原告对赔偿款没有异议;4、东留村委会与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签订的统征土地协议书,拟证明当时东留村委会统征是72000元,而西留村是按每亩85000元赔偿的,已含10000元违约金;5、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起诉的主体应该是城建局,而不是村委会;6、备忘录一份,拟证明每亩地赔偿85000元中已包含了违约金。原告褚胜娃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统征土地协议,只能证明协议签订的时间,并不能证明是征地的时间,被告什么时候把征地手续办下来,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原告是在2015年2月份才拿到的土地赔偿款;对证据3真实性存在异议,首先这份证据上拉黑处是什么字,而且在拉黑处并没有盖章。根据被告提供的备忘录上记载:市住建局于2007年工程开工前全额支付了5年期租地款和青苗补偿款,说明被告该份证据上显示给付的是这一部分款项,而不是征地补偿款。这只是2007年的一个数据,但是土地统征协议的时间是2014年,也就是2014年对该块土地的补偿标准才出来。所以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盐湖区北城办事处东留村委会签订的统征土地协议书真实性不清楚,但是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东留村有东留村的标准,西留村有西留村的标准。西留村的标准是2014年才出来的。即使按照被告所说,那也只能代表东留村的那一部分,不能证明是整个条山街的标准,更何况征地补偿价格只是说不低于2007年的条山街统征价(备忘录),并不等同于条山街的标准。被告说72000元是东留村的补偿标准,给西留村的补偿款是85000元,里边含有违约金,这只能证明被告是承认违约金存在的。对证据5,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撤诉以后是可以再起诉的,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不能剥夺原告的诉权。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备忘录并不是最终的决定权,只能证明曾经商讨过此事,备忘录是对商讨事实过程的记载,最终的决定权应以2014年1月12日的土地统征协议为准。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6,原告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结合证据2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民事裁定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1日,运城市建设局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征用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为90.73亩。土地补偿办法:鉴于该项工程的特殊情况,运城市建设局先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支付给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90.73亩土地五年补偿款为226825元,运城市建设局应在五年期满前,提前半年办理征用土地相关手续,征用土地事宜应参照届时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征用土地补偿面积以土地局最终测量数据为准,征用土地补偿价格不低于2007年条山街征地价格)。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五年补偿款必须在道路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付清。土地征用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涉运城市建设局对土地的使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运城市圣惠北路拓宽改造工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标准执行。违约责任:若运城市建设局在五年期满后不能办理征地手续,每推迟一年,运城市建设局按每亩一万元补偿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2013年10月7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东留村民委员会、羊驮寺村民委员会三村代表与运城市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就圣惠北路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土地征用主体为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与村居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因2007年市住建与村居委会签订租地协议在先,并有约定条款,所以应增加住建部门为征地协议第三方。2、经各方协商圣惠北路征地价每亩按8.5万元,包含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等,也包含原协议约定追加的逾期违约金。3、由市住建局给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尽快落实征地补偿款。报告中还应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征地协调费。4、在最终签订的统征协议中:93890元/亩(其中土地款:85000元/亩、社会保障金6890元、协调费2000元),以上协议价格,各方共同认可,共同承诺,今后不再提出额外要求。”2014年1月21日,运城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统征土地协议》,约定:“征地面积为96.47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每亩85000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每亩6890元,本次土地征地协调费和征地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每亩2000元。付款方式及时间: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市财政局向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费等费用。……”。同时查明:征用原告的承包地为2.77亩,征地款每亩按照85000元已赔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原告褚胜娃非运城市建设局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用地征用补偿合同》的当事人,现原告要求按照该合同调整违约金,理据不足;且原告褚胜娃的承包地被征用系政府行政行为,在政府征用该地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已包含逾期违约金,原告对此有争议,也应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综上,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胜娃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给原告褚胜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人民陪审员 周晓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