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白小与海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海峰,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白小与海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海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564.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海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海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