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兆强与王士夏、孔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强,王士夏,孔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强。被执行人王士夏。被执行人孔祥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强与被执行人王士夏、孔祥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士夏、孔祥美已履行了(2015)源民初字第1242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24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清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