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卢会林与苏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会林,苏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27号申请执行人卢会林,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苏平平,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平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卢会林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70元、申请执行费94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苏平平于2014年1月10日前偿还申请人10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3月1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4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万元,利息共计14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870元,执行费9460元由被执行人苏平平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