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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伟儒诉被告蒋永桥、刘秀莲、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45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于伟儒诉被告蒋永桥、刘秀莲、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红、姜永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伟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蒋永桥、刘秀莲负担。审 判 长 牛     恒     辉人民陪审员 金          红人民陪审员 姜永芹二0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晨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