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原告于伟儒诉被告蒋永桥、刘秀莲、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45号原告:于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于伟儒诉被告蒋永桥、刘秀莲、沈阳睿成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红、姜永芹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伟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蒋永桥、刘秀莲负担。审 判 长 牛 恒 辉人民陪审员 金 红人民陪审员 姜永芹二0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晨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