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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其超与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超,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劳初字第429号原告吴其超,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委托代理人薛书峰,系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凤凰社区红坳村石场红坳工业园68号104。法定代表人孙黔斌。原告吴其超与被告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3月10日。二、工作岗位:车间主任。三、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入职时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3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离职回家一个月,2014年4月又返回原岗,至2015年10月6日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5年10月6日。五、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0月14日。六、申请仲裁事项: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7日)39600元;2、请求退回(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30日)应当由公司支付而从申请人本人工资中扣除的社保支出共计5335元;3、请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七、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费用4976.13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八、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7日)39600元;2、请求退回(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30日)应当由公司支付而从原告本人工资中扣除的社保支出共计5335元;3、请求支付律师费5000元。九、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原告确认入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于2014年3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于2014年4月返回原岗,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7日)396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应返还的社保费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及《员工工资表》,经核算,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工资中扣除的社保费用为7763元,其中应由原告个人缴纳的部分为2786.87元,其余部分应由被告依法缴纳,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014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多扣除的社保费用4976.13元(7763-2786.87)。十一、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98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其超支付多扣除的社保费用人民币4976.13元;二、被告深圳市虎信加气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其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8元;三、驳回原告吴其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  梅  生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孝  剑书 记 员 邱文君(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